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济民可信再发文六问渤海银行「数百枚假公章从何而来职员被刑拘为何不坦承」?
太可怕!
还有王法吗?!
老百姓还有安全感吗?!
还敢往银行存钱吗?!
现在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首富都是谁?
现在在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手排行在各地方的第一位的首富分别是
第一位,浙江省的马云,财产总价值为3021.4亿元,
第二位,广东省的马化腾,财产总价值为2767.3亿元
第三位,江苏省的孙飘扬,钟慧娟,财产总价值为,1738.8亿元
第四位,北京的王健林,王思聪,财产总价值为1381.5亿元
第五位,上海的黄峥,财产总价值为1368.4亿元
第六位,四川省的张勇,舒萍夫妇,财产总价值为,1172.1亿元
第七位,河南省的秦英林,钱瑛夫妇,财产总价值为1133.9亿元
第八位,天津市的孙宏斌,财产总价值为859.3亿元
第九位,辽宁省的陈建华,范红卫夫妇,财产总价值为744.3亿元
第十位,福建省的丁世忠丁世家,才成总价值为706.3亿元
第11位,安徽省的李永新,鲁忠芳,财产总价值为658.4亿元
第12位,湖南省的陈邦,财产总价值为571.3亿元
第13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党彦宝,总价值为502.6亿元
第14位,山东省的王清涛,财产总价值为463亿元
第15位,重庆市的蒋仁生,财产总价值为413.8亿元
第16位,河北省的王玉锁,赵宝菊,财产总价值为309.3亿元
第17位,山西省的陶俊良家族,财产总价值为221.6亿元
第18位,陕西省的李振国,李喜燕@,财产总价值为183.4亿元
第19位,湖北省的张学政,财产总价值为179.5亿元
第20位,贵州省的罗玉平,财产总价值为167.6亿元
第21位,江西省的林印孙,财产总价值为159.5亿元
第22位,内蒙古的杜江涛,财产总价值为141亿元
第23位,青海省的肖永明,林吉芳,财产总价值为138亿元
第24位,新疆的米恩华,财产总价值为120亿元
第25位,云南省的李文斌家族,财产总价值为120亿元
第26位,西藏省的朱林瑶,财产总价值为113.5亿元
第27位,甘肃省的雷菊芳,财产总价值为79.4亿元
第28位,海南省的范敏华,朱小平,财产总价值为74亿元
第29位,黑龙江省的方同华家族,财产总价值为73.9亿元
第30位,吉林省的修涞贵李艳华夫妇以135.1元财富危机吉林首位。修正药业(这里的财富,是公司整体的财富,不代表个人财富)
第31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史文英董小丽夫妇,以财富110亿元,还在广西首位,荣和地产(这里的财富,是公司整体的财富,不代表个人财富)
吉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两位,是在2020年胡润百富榜查到的,肯定是各地的首富,财富是公司整体的财富,不能代表是个人的财富,所以排名应该在以上29位的后面。
在2020年胡润百富榜中,马云家族,阿里系列公司,财富以4000亿元,位居中国第一位,56岁的马云,这是第四次成为中国首富
49岁的马化腾,腾讯公司,财富3900亿元,位居中国第二位中国经济恢复增长走在世界的前列,这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了信心!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加强全国合作愈发重要,中国经济的恢复增长惠及全球!这都是有头脑的,外国人对中国的评价。
中国就是一条巨龙,展翅飞翔在亚洲的东方,引领着世界,一同前行!
希望全国各地的首富们,带领着各省的人民,共同发展致富,创建我们美好的家园,让中国经济再创辉煌,让人民的生活水平,越过越好!
医药健康行业值得投资吗?
华东医药——上市十七年,股价上涨百余倍,让人肃然起敬的白马股!
华东医药不断创下历史新高,从2000年不足1块,上涨至如今将近64,让人肃然起敬的同时也让人扼腕叹息,为什么没有早生几年,擒住这只业绩牛股?!
好股票值得长期关注,值得深入研究。我们得像猎豹一样紧盯,静待时机,然后重仓买入!可关注微信公众号:xlcd009 了解牛股怎么抓!
华东医药解析:
一、工商一体,业绩稳增长
公司是工商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企业,主要业务为医药工业和医药商业。简单来说,就是制药和卖药。显然,制药的收益更大。这几年,公司一直在扩大医药工业这一领域。
从业务构成上看,2014-2016 年,商业收入由 152.40 亿元增长到 197.37 亿元,CAGR 达 13.80%;制造业由 36.73 亿元增长到 56.43 亿元,CAGR 为 23.95%。2014年以后公司制造业增速持续高于商业,制造业收入占比持续提升,2017H1 达到 25.40%,而商业则下降到74.50%。
随着公司业务结构的改变,整体毛利率和净利率持续上行。
从业绩来看,2007年到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由48.53亿元增长到253.80亿元,CAGR达45.79%;归母净利润由1.73亿元增长到14.47亿元,CAGR达26.62%。2011年以后归母净利润维持在20%以上,是当之无愧的业绩白马。
二、医保调整,现金牛产品持续放量
公司有两大镇山宝:百令胶囊和阿卡波糖。
1.百令胶囊
百令胶囊是华东医药的独家重磅品种,主要成份是发酵冬虫夏草菌粉,具有补气养血的功效,是虫草发酵制剂领域的“花魁”,是国家中药一类新药。百令胶囊的主要竞争对手有济民可信的金水宝胶囊(片)、青海珠峰的百令片和长兴制药的至灵胶囊。2017 年百令胶囊的市场份额约为 60%,竞争格局较好。
近两年,随着医保控费、二次议价等政策的持续推进,百令胶囊的销量和价格双双温和下降。但从中长期来看,在以下三大利好的刺激下,百利胶囊有望咬牙向前发力:
(1)医保调整
2017新版医保目录中,由原来的肿瘤辅助用药调整为气血双补剂。要知道,在医保控费的大背景下,最容易被削减的就是被贴上“辅助”标签的药品,此次百令胶囊摆脱了肿瘤辅助用药的定位,大大降低了躺枪的概率。另外,百令胶囊的活动区域也被扩宽了,从肿瘤辅助药摇身变为补益类药品,有利于在更多的科室进行推广。
(2)产能扩充
为进一步提升市占率,公司于2014 年2月开工建设江东基地1期项目,并于2016年7月正式投产,新增产能达 1200 吨,可支持百令胶囊 30 亿以上的销售收入,为产品长期增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3)渠道下沉
百令胶囊属于处方药和OTC双跨品种。此前受产能限制,公司主要进行医院端推广,基层端占比仅为 10%。在分级诊疗和处方外流的趋势下,公司加大基层和院外推广力度,大力开拓大城市大医院周边的药店和重点城市连锁药店,并开始尝试互联网销售,未来零售端份额有望提升至20%-30%。
2.阿卡波糖
阿卡波糖是一种口服降糖药,属于α-葡萄糖苷酶抑制剂,原研是德国拜耳,1994年进入国内,现在已是我国 II 型糖尿病一线用药。截至2015 年,阿卡波糖已经成为我国除胰岛素类之外用药金额最大的糖尿病药物品种,占比达 18.17%。
国内目前拥有阿卡波糖制剂批文的仅拜耳、华东医药和绿叶宝光三家企业,华东医药市占率有稳步提升的趋势。
2017年新版医保目录中,阿卡波糖由乙类调为甲类,由部分报销改为全额报销,这一调整为阿卡波糖带来了新增长。
在糖尿病领域,传统口服降糖药竞争激烈,二甲双胍与阿卡波糖增长稳健,其余品种天花板已现。新机制药物中,DPP-4 抑制剂和 GLP-1受体激动剂保持 20%-30%的增长水平,SGLT-2 抑制剂2017年前三季度样本医院销售额为 62.7 万元,销售额暂时较小。
2017年新版国家医保目彔将DPP-4调入乙类药品,目前市场上普遍担心DPP-4等新型口服降糖药会对阿卡波糖的市场地位产生影响。但是,DPP-4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推广尚需时间,而阿卡波糖已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拥有庞大的群众基础。无论是从指南推荐顺序还是医保报销比例等方面,短期内阿卡波糖都具有较大的优势,预计未来2-3年内受到DPP-4的冲击较小。
另外,公司在糖尿病领域积极布局,并逐步获得多项新机制药物的“通行证”。
三、二线品种表现亮眼,有望接续成长
1. 免疫条线
公司克疫条线主要有三大品种,分别是环孢素、他克莫司和吗替麦考酚酯,主要的应用领域是器官移植,原研分别是诺华、安斯泰来和罗氏。2016年样本医院的销售额分别为4.20亿、9.50亿和7.15亿元,2012-2016年CAGR分别为5.18%、12.04%和4.50%。2017年新版医保目录取消环孢素和他克莫司“限器官移植、再生障碍贫血”适应症限制,有利于开拓市场空间广阔的自身免疫病等领域。
2. 消化条线
公司消化线主打品种为泮托拉唑,是目前治疗消化性溃疡最先进的一类药物。生产泮托拉唑的企业多达几十家,竞争激烈,但华东医药市占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到 2017年上半医院市占率达到 20.57%,超越奈科明和扬子江处于领先地位。未来华东医药将通过加大胶囊剂推广力度和FDA的ANDA申请,近一步提升市场空间。
3. 其他潜力品种
除了克疫和消化领域的产品,公司还包括达托霉素、地西他滨、吲哚乙酸等多个潜力品种,其中达托霉素潜在市场空间最大。现在临床上主要应用于G+细菌引起的复杂皮肤感染和软组织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血症的治疗、VRE导管相关感染、MSSA和MRSA引起的菌血症和右心感染性心内膜炎治疗等。目前国内除原研赫士睿之外仅华东、恒瑞和海正三家企业生产,其中华东和海正都是2015年11月获批,恒瑞是在2016年9月获批。从样本医院占比来看,原研份额被快速瓜分,2016年赫士睿占比93.13%,到2017上半年仅剩41.64%,华东医药有望进一步替代进口原研药。
公司积极向医药工业进发,两大核心品种宝刀未老,二线品种提升空间广阔,同时研发管线厚积薄发,有望持续输出增长动能。一句话,公司是个锐意进取的好公司!!
那么,在什么价位买入最合适呢?
从近五年估值来看,公司市盈率在25~35之间波动。目前动态市盈率为30.8,处于估值中枢。牛股科研院认为,在25~28倍市盈率买入较为合理。
公司2017年年报将于2018年3月30日披露,关注微信公众号:xlcd009 届时将有牛股科研院的持续解读,敬请关注!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怎么投诉?
哄抬口罩价格10倍之多,一颗大白菜卖60多元……对不法商家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出手了!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自市场监管总局1月25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敢于担当,履职尽责,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各地目前公布的案件看,涉及哄抬物价和未明码标价行为。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后,北京、天津、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公布大量案例,违法行为大多为哄抬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及蔬菜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违法案件线索来源微博、抖音等多种渠道。本文选取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例,并请专家分析哄抬物价等认定标准,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哄抬价格被罚300万元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调查。1月28日,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向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涉案企业30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疫情防控以来北京处罚首起扰乱市场秩序价格违法案件。■案例二:天津一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被顶格处罚300万元1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一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例,涉案企业已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被罚款300万元。目前,该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1月26日,有消费者反映位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高度重视,价监处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指导检查人员办案。在检查人员前一天已责令停止高价销售“KN95口罩”的情况下,该店仍以128元/袋的价格继续销售。经查明,该商品进价仅为12元/袋,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销售商品。同时,该店还有其他两款口罩存在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停止营业、配合调查。鉴于本案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启动立案程序和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向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涉案企业3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案例三:鄂州一家医药企业哄抬物价被罚款35万元日前,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凤凰路武商量贩店附近的康福源药店,正在高价售卖防疫口罩。经查,该药店为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旗下网点,店内所售的口罩、消毒液等相关防疫用品的价格,存在翻倍上涨的情况。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哄抬物价。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吴都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昨天,已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罚款35万元。■案例四:郑州二七路大商超市卖高价白菜被罚50万元网传河南郑州大商超市“天价”白菜(图片来源于网络)1月26日,多名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路大商超市和世纪联华橄榄城店白菜等蔬菜价格暴涨。网友发布的图片显示,白菜、茄子上贴着“大商超市”的价格标签,其中一棵白菜售价63.9元。对此,大商超市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系打错价码,超市不存在借机涨价的情况。1月27日下午,郑州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网友反映的世纪联华橄榄城店同样存在蔬菜涨价一事,现正在进行调查取证。
接下来,郑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和以及执法、处罚力度,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敢于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经济和秩序的违法行为。法律适用■《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法律解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哄抬价格”如何认定?■法律专家 黄璞琳 ▶一在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平常时期,商品服务价格有涨有落都是正常合理现象;甚至因供需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导致商品服务价格涨幅较大的,也会被认定为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市场风险,而不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因为前述情形下,市场机制会自然调节价格,会自然平衡供需关系,整个市场秩序不会失衡,社会秩序不会因此而被扰乱。但是,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期间,由于应急处理的客观现实,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会被超常放大,其价格若过快过高上涨会进一步引发抢购、社会混乱等问题,市场机制的自发平衡功能会被打破,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会遭受严重破坏。为此,在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院都应当“积极能动”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实际上,基于普通民众的朴素认知,也会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相关联商品或服务价格涨价到何幅度,属于超出供应商进货成本、服务成本合理幅度、合理营利空间的涨价,属于在此特定地域特定时期“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院在个案认定“哄抬价格”行为时,作出较为严厉的价格管控认定,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的立法意图,也是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本文认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前述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基于其更为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而对“哄抬价格”作出的更为严厉的认定意见(1月22日后的应急响应期间,不得涨价),有其合理必要性;其他地方的市场监管局也可结合本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哄抬价格”行为作出自己的判断意见。▶二若当地省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已对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提出过明确意见,那么,基层市场监管局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时会底气更足。在2003年“非典”防控期间,确实有不少省级发改委报省级政府批准,发布了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限令,如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直接适用了2003年《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中的关于“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但是,也可能有些省市当时并无此类规定,况且,2003年的限令直接适用于当今疫情防控是否合适也值得讨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任务急、形势紧,市、县(区)政府及其市场监管局不应当也不太可能等待省级政府或其市场监管局就“哄抬价格”作出明确认定意见,才去采取执法行动。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基层市场监管局当积极能动,主动作为,就“哄抬价格”等实际执法问题请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上级执法机关,上级执法机关可适时作出指导意见,从严从重从快加强执法,刹住借机“发国难财”的涨价风。▶三若当地省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对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并无明确限令,那么,基层市场监管局在个案执法中,可以考虑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来把握构成“哄抬价格”的涨价幅度。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其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借鉴参照前述司法解释,本文认为,在疫情防控时期,可将超出疫情发生前同类商品服务正常销售价格、正常购销差价幅度、正常利润率30%的涨价行为,认定为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哄抬价格行为。例如,在此次疫情防控时期,口罩等相关商品15元进价25元售价,如果没有其他进货成本,则加价率是66.7%。建议看当地同类商品在此次疫情前的平常销售价是多少、平常购销加价率是多少,以及此次进价15元较疫情前进价增加多少、此次进货有无其他进货成本,如果较疫情前的平常购销加价率有超过30%甚至翻倍涨价等过高涨价情况,宜认定为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哄抬价格行为。执法建议■一线执法人员 叶民▶一、执法理念应着眼于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治疫情爆发往往都具有突发性,且涉众面广,对社会治理工作提出了很大地挑战。执法办案工作亦不例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疫情期间查办各类违法案件,首先要树立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治的执法理念。具体执法程序上,要充分考虑到市场口罩奇缺的实际状况。以有利于防疫用品市场供应为导向,引导我们查办全过程。具体到个案的查办上,几种行为需统一执法尺度:1、对于市场上查获的“三无”产品口罩及其他防疫用品,应充分考虑到生产厂家因节日临时赶工,配套的标识等附件未必能赶上成品的出库速度等客观因素,在确定合法来源后,允许继续销售,不宜禁止。2、对于查获的无资质生产N95口罩的生产厂家,在能够确定合法代工来源或者通过快速检测能够确定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在固定基本事实后,允许产品供应市场,不宜作出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3、对于涉嫌境外非法代购、走私的口罩,在确定来源走向、固定基本事实后,应允许产品供应市场,不宜作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二、明确“哄抬”行为取证方向,辅以“加价”行为的价格认定对于目前防疫用品市场存在的“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除了对照目前少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具体以进价与销售价比照认定外,办案人员应关注价格以外的操作手段,即“哄抬”行为的表现形式,综合考虑行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取证具体要把握好几个方面:1、把握“哄抬”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原则。销价的涨幅不能大幅度高于进价上涨幅度,成本没变化的销价不能大幅度上涨。这个幅度,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本地情况定,如当地已有规定,从其规定。2、“哄抬”是行为手段,价格是目的结果。对“哄抬”行为应着重对店堂内附着于价格行为的广告宣传、横幅标贴、引导营销等痕迹取证,同时关注经营者与产品供应商、其他同行的往来交易,是否有串通、引领涨价的证据痕迹,必要时通过电子取证手段抓取涉案证据。3、关注经营者通过个人微信支付、现金支付、不接受医保卡付款等不经过店堂医药产品销售系统软件进行交易的取证,确定经营者违法经营的主观故意。4、通过举报投诉平台搜集涨价行为导致的群众投诉举报,通过搜集新闻媒体关乎涨价行为的负面报道以及通过搜集抖音、微博、公众号等转发的负面影响,从而确定涨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适用《价格法》时当原则适用与规则适用并举对于防疫用品“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理,在通过充分全面的调查取证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适用处理,并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方面作全面的说理式论述。具体适用操作:1、原则适用。《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防疫用品经营过程中,从行为发生到结束产生的危害后果,均违背了《价格法》的基本原则。2、规则适用。《价格法》第十四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本条属于具体规则适用,与第七条的原则适用相互补充,具有更好的法律适用效果。投诉建议1.消费者在投诉之前需知道,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以及蔬菜、大米等重要农副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类商品,受供需关系、人工运输等成本上涨因素影响,价格微涨属于正常现象。如果消费者遇到所购买商品的销价明显高于成本价或销价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上涨幅度,可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12315进行投诉举报。2.消费者如对所购买商品的价格有异议,当留存购物小票及商品正反面外包装袋图片等明确证据材料,以便投诉解决和方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3.消费者在投诉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济民可信是国企吗?
不是国企,济民可信集团创立于1999年,是中国领先的大健康产业集团,总部位于中国南昌,现有员工12000余名,业务涵盖医药健康、清洁能源、绿色矿产开发及产业投资等领域,2021年营业收入突破410亿元。公司成立迄今,企业经营一直呈现稳健、快速发展的态势,2008 年中国医药百强企业前 20 强,2009年集团总销售额约38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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